天马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
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作为天
马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相
关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
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
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
(证监发[2003]56号)和深圳证监局《关
于加强上市公司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信息披露工作的通知》(深圳局
发字[2004]338号)的精神,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认真负
责的态度,对2022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和公
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核查。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公司对外担保情况:报告期内公司无新增对外担保额度情况。
公司对子公司担保情况:报告期内无新增公司对子公司担保。
子公司对子公司担保情况:报告期内无新增子公司对子公司担
保。
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实际对外担保余额为 1,056,452.77 万元,占
公司 2022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35.14%。经核查,公司 2022 年度报告
所披露的对外担保情况与实际情况一致。
经审慎查验,公司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均属正常往来,不存在控
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我们认为,报告期内,公司按照《公司章程》等的规定规范对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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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行为,控制了对外担保的风险,严格执行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
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
严格控制了对外担保风险和关联方资金占用风险。公司报告期内无对
外违规担保情况,也不存在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
资金的情况。
二、关于会计政策变更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规定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了相
应变更,符合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本次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
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
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据此,同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会计政策
变更的议案》。
三、关于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已建立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现有的
内控制度已覆盖了公司生产经营的各个层面和环节,符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有效,对公司目前的
生产经营起到了很好的规范作用。
公司内部控制重点活动按公司内部控制各项制度的规定进行,公
司对控股子公司、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等内部控制严格、充分、有效,
保证了公司经营管理的正常进行,具有合理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我们认为,公司出具的《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客
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内控制度执行和监督的实际情
况。
四、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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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22年母公司实现
净利润9,736万元,加年初未分配利润25,929万元,扣除本年度支付
普通股股利17,204万元、提取盈余公积974万元,年末可供分配利润
结合公司经营发展现状和战略发展需要,鉴于公司未达到《公司
章程》中规定的实施现金分红的条件,2022年度拟不派发现金红利,
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我们认为,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综合考虑了公司的经营发
展现状和战略发展需要,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
求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据此,同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的《关于
审议。
五、关于2022年度董事长薪酬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长2022年度薪酬是根据公司相关制度规定,结合2022
年的经营情况,并对个人日常工作进行考核后确定,符合公司相关制
度规定、实际情况和其绩效表现。
据此,同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的《关于2022年度
董事长薪酬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2022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独立意见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22年度薪酬是根据公司相关制度规定,结合
关制度规定、实际情况和其绩效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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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此,同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的《关于2022年度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七、关于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金额与预计金额差异较
大的专项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在计划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前,各业务
部门对关联交易进行了充分的评估和测算,按照可能发生关联交易的
金额上限进行预计。实际发生是根据市场情况、双方业务合作进度等
确定,导致实际发生额与预计金额存在一定差异。上述差异属于正常
经营行为,对公司日常经营及业绩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独立董事对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金额与预计金
额差异较大的情况进行了核查,经核查,我们认为:董事会对公司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情况的审核确认程序合法合规,对日常关
联交易实际发生情况与预计存在较大差异的说明符合市场行情和公
司的实际情况;已发生日常关联交易均为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所需的交
易,符合公司和市场的实际情况,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关联交易
事项公平、公正,交易价格公允,不影响公司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八、关于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及子公司与关联方交易行为能够充分利用关联双方的产业
优势,有利于资源整合,促进专业化管理,发挥协同效应,实现效率
最大化。关联交易参照同类市场价格确定交易价格,价格公允合理,
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各项关联交
易对公司独立性没有影响,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人
形成依赖或者被其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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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董事在表决过程中依法进行了回避,也未代理非关联董事行
使表决权。关联董事回避后,参会的非关联董事对此议案进行了表决。
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据此,同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的《关于2023年度
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九、关于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独立意见
公司开展的衍生品交易业务与主业经营密切相关,有利于公司运
用恰当的外汇衍生工具管理汇率波动导致的利润波动风险,增强公司
财务稳健性,符合公司的经营发展的需要。公司已制定《外汇衍生品
交易业务管理制度》及相关的风险控制措施,有利于加强外汇衍生品
交易风险管理和控制,相关业务履行了相应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
务,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据此,同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开展外汇
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关于对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的风险持续评估报告
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
简称“航空工业财务”)相关资料,未发现航空工业财务的风险管理
存在重大缺陷,未发现公司与航空工业财务之间发生的关联存、贷款
等金融服务业务存在风险问题。
航空工业财务业务范围、业务内容和流程、内部的风险控制制度
等措施都受到中国银保监会的严格监管。航空工业财务对公司开展的
金融服务业务为正常的商业服务,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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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董事在表决过程中依法进行了回避,也未代理非关联董事行
使表决权。关联董事回避后,参会的非关联董事对此议案进行了表决。
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据此,同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对中航工
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的风险持续评估报告》。
独立董事: 梁新清 张建华
张 红 童一杏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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