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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外交家薛福成(1838-1894),曾经将他从同治四年(1865)至光绪十七年(1891)的所见所闻,写成了《庸庵笔记》,里面记载了有关性骚扰的两宗事。
一个男子在路边尿尿,刚好一个女子路过,不料这男子不仅不回避,还一边尿,一边淫笑,用手指着自己的小鸡鸡要给人家看。女子被吓到了,嚎啕大哭。回家后,竟然上吊死了。
按照大清律令,凡是调戏妇女、企图诱奸,以致妇女自杀的,要判处“绞监候”。于是,男子被捕,案子被送到了刑部。在当时,大多数官员都认为该男子虽然可恶,但并没有进行手足勾引和语言调戏,因此只是拟了个“缓决”。但是,刑部有个官员却坚持认为,这厮“调戏虽无言语,勾引甚于手足”,于是拟为“情实”。
最终,这个在今天看来,或许只是一个性骚扰案例的男子,被判处了死刑。
在薛福成的记录中,晚清时期,还有一个更离奇的案例。
有一个私塾先生,上课时尿急,于是便到户外一个偏僻的地方小解,无意中一抬头,竟然发现对面有一个少女在窗外眺望。这位先生不禁对着少女笑了一笑,那女孩子马上脸色大变,随即关了窗。
貌似没事了。没过多久,外面就吵嚷开了,说是对面有个少女上吊身亡。这私塾先生一听,吓了一跳,说了声:“哎呀,今天错了。”刚好他的学生中,有一个学生就是这位少女的弟弟。学生跑回家一看,见姐姐莫名其妙上吊自杀,便将老师的怪异言语说了出来。少女的父母听说后觉得很是可疑,立马报官,于是乎,私塾先生被抓。
最终,同样也是以“绞监候”罪名,被拟为“情实”被杀。
听起来,上面两个男人真是倒霉透了。
但是了解古往今来,有关性骚扰的案例后,你就会明白,在清代由于这种事被杀,其实有着偶然之外的必然。
性骚扰自古就有,汉代的乐府民歌《陌上桑》中,实际上记载的就是一个官员“使君”,想要调戏、骚扰女子罗敷的故事,《陌上桑》的流传,反映了汉代达官贵人对民间女子的调戏、性骚扰并不罕见。
总体而言,在唐代以前,性骚扰基本还属于无法可治的状态。但到了元代,法律终于上马惩治了。求奸罪,也是针对官吏的独有罪名。元律规定,如果官员用言语、动作等挑逗求奸, 即使未成也构成犯罪:“诸职官求奸未成者, 笞五十七,解见任,杂职叙。”
《元典章》记载:,元仁宗延祐元年(1314 年),江西瑞昌县达鲁花赤屯屯求娶民妾,对方不从,乃“扯定求奸”,被拒。事情发生后,达鲁花赤屯屯被判决“甚失牧民之体”,遭重殴57杖,并免官罢职。
元代针对性骚扰的重罪,在明代也得到了继承。明朝初年,天下甫定,朱元璋用酷刑来安定社会。明代《大诰》规定,如果在公共场所骚扰女子,手脚不检点的,将被断手斩脚。当时南京城中就有一个案例,一个公子哥当众调戏民间妇女,被报官后,有司判处罚款了事。不料朱元璋大怒,直接判定将这个浪子斩断双手,以儆效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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