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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不支持
兰州晚报讯 一男子擅自进入自然保护区,在保护区内醉酒骑行摩托,撞上保护站设立的栏杆后死亡,死者的妻子、儿子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自然保护站赔偿各项损失共计75万余元。4月28日,祁连山林区法院采取巡回审判的方式审结这起生命权纠纷案件,法院摈弃“谁死谁有理,谁闹谁得利”的做法,认为被告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受理后,法院及时与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护中心沟通协调,法院审理查明,赵某醉酒后(体内酒精含量318.26mg/100mL),在未戴头盔的情况下驾驶无牌照普通二轮摩托车,以32-33km/h的速度沿天祝县大红沟镇马路村村道由西向东方向行驶,行驶至天祝县大红沟镇马路村村道2公里+600米处时,与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护中心哈溪自然保护站设置的路面栏杆相撞,导致赵某重度颅脑损伤合并颈椎骨折脱位(颈髓严重受损),当场死亡,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显示,赵某在此次事故中负全责。
法院认为,自然保护区是禁止入内的区域,赵某擅自进入自然保护区,被告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经过诉前诉中多次调解,被告方愿意支付给原告方人道主义救助金6万元。
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许沛洁
(兰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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