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近期公布的一则民事裁定书显示,再审申请人范某因与被申请人曹某婚内夫妻财产分割纠纷一案,向北京高院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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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事裁定书,该案中,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北京高院认为,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144万元房款炒股亏损71万元
早前,一审法院(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认定:曹某与范某于2004年登记结婚,婚后二人购得房屋登记在范某名下,双方均认可该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
2020年12月20日,范某与案外人刘某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以228万元价格出售。房屋首付款为46万元,其中刘某于2021年1月6日向范某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卡号:×1418)转账41万元,其余5万元转至曹某账户;2021年3月12日,刘某向范某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卡号:×6725)转入31万元;2021年3月23日,刘某向该账户转入房款90万元,2021年4月8日,刘某再次向该账户转入房款60万元;2021年5月15日交房后,刘某向范某名下中国建设银行工资卡账户(卡号:×2158)转款1万元。
关于房款去向,范某认可给付曹某房款共计332938.26元,其余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债务,炒股,支付女儿生活费及日常消费支出等,房款已无剩余。其向法院提交账户历史明细清单、股票明细对账单、微信转账记录等证据予以佐证。
其中,关于首付款46万元。2021年1月11日,双方将首付款447061.74元用于偿还中国工商银行贷款本息,剩余首付款12938.26元范某称在曹某账户内,曹某对此予以认可。
关于房款31万元。2021年3月12日,范某通过中国建设银行(卡号:×6725)向曹某转账31万元,曹某对此予以认可,但认为此款系偿还此前双方之间债务,主张另案解决该夫妻债务问题。
关于房款150万元,范某未经曹某同意于2021年3月24日向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资金账号×0583转账89万元,2021年4月8日再次转账55万元。2021年3月24日,该资金账号总资产7556.14元,截至2021年6月14日,账户资金净资产8752.22元。自2021年3月24日至2021年5月31日,范某从股票资金账号转出730000元,共计亏损711196.08元。
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北京高院认为,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亦无不当。范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北京冠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普杰认为,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均享有支配权,夫妻双方婚内签署的财产分配协议,如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经查阅该案二审判决书认定的事实,范某炒股的资金来源是出售夫妻共有房屋。而在出售房屋之前,双方已经签署《房产分配协议》约定了房屋财产分配比例。在获得房屋出售款项后,范某使用该部分资金炒股亏损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财产支配权利,因此构成过错。所以,该案中,范某实质上并不是因婚内炒股亏损具有过错,而是侵害了曹某应享有的部分房屋出售款项具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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